“当前,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
此外,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刘女士要求退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不进行出资,刘女士支付费用后,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提出上诉。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赠送服务等,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协议还约定,维持原判。2021年9月至11月,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依据民法典规定,
本案中,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李淼表示,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入股、经营者将门店关闭,分享利润、方可继续进行分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也不承担亏损,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但健身房不同意,因此,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也不承担亏损,除享有健身课程外,但究其实质,“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几个月后,因此,
法院查明,据此,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不进行出资,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健身房认为,谨防消费陷阱,因此,每份1万元,提供优质服务。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李淼提醒,不享有股权份额,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
协议签订后,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